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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张宁)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夷陵区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钟益东等7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宣判,撤销部分一审判决,改判一被告人罚金,并对一审判决未作处理的扣押、冻结财物作出处理。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钟益东等7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钟益东购买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共计26552条,又在网络微信中加价倒卖从中牟利。被告人文斌、陈剑、朱清、陈小龙、曾臻。吴凡等6人利用交警大队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出售给钟益东非法获利。其中,吴凡查询车辆信息2122条,非法获利0.53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龙退缴赃款人民币12053元;被告人吴凡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曾臻退缴赃款人民币6900元;被告人朱清退缴赃款人民10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该院承办人仔细审查一审判决,发现该案一审判决存在量刑不当与漏判问题。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凡查询车辆信息2122条,非法获利5305元,但判决仅判处被告人并处罚金5000元,与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规定不相符合。其次,一审判决仅对被告人文斌、朱清、陈剑3人违法所得部分进行了处理,但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小龙、吴凡、曾臻、朱清各自退缴的赃款12053元、7000元、6900元、10000元以及冻结的陈剑银行存款均未作出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随后,夷陵区院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6月2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项。改判被告人吴凡量刑部分,将附加险罚金部分增加到6000元;对一审未作处理的扣押、冻结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人人针对一个案件的办理,要注意提升审查起诉指控犯罪的能力,也要强化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审查监督工作中要求全面审查,不应只关注判决主刑部分,要全面兼顾判决附加刑、涉案财物及审判程序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