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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某为某快递公司东莞市分部仓管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快递件的入、出仓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岗位说明书明文规定“禁止下载运单信息、客户信息等”。2014年间,陈某某认识了懂编写计算机程序的杨某某,两人商议由杨某某编写一套批量下载客户信息的软件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伺机非法获取其所在快递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卖给杨某某。2014年12月开始,陈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冒用公司分部主管的权限,使用杨某某编写的批量下载软件,多次侵入该公司运营管理软件系统, 非法批量下载杨某某需要的购买“壮阳药”、“保健品”等类型的客户资料信息面单三十余万张,以每张面单0.1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
杨某某又将从陈某某处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在网络上利用QQ平台以每张面单信息1-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取非法利益。经查,杨某某向包括梁某某在内的相关人员出卖客户信息资料近十万条,非法获利14万余元。梁某某又将从杨某某处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在网络上利用QQ平台以每张面单信息5-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几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