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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8-019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201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3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1、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2、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以上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