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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普及催生出一批无力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相应的也产生了一批信用卡“养卡人”,他们专门替人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报酬。
近日,通州警方在侦办一起治安案件时,及时发现可疑,成功破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抓获嫌疑人一名,收缴银行卡近600张及POS机等物。
8月16日,通州公安分局永顺派出所民警在侦办一起治安案件时,突然发现嫌疑人王某所租住的房屋内有大量不同人员、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储蓄卡数百张及数部刷卡POS机和大量刷卡消费记录单,一下子就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民警立即现场询问这些银行卡的来历和卡主信息。起初王某称这些卡都是朋友的,但当民警让其说出朋友姓名时,王某却支支吾吾回答不出。
正常人不可能把自己的银行信用卡随意交给别人保管和使用,随后民警将嫌疑人王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与此同时,民警积极联系信用卡卡主了解情况。
有的卡主表示是自己没有信用卡偿还能力便将信用卡交给王某让其代为还款,并会向其支付一些手续费;
而且还有的卡主起初根本不知道自己办理了信用卡,只是回想起来以前跟王某到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后王某称没有办理下来,没想到信用卡被王某留用。
经审查,王某交代自己是职业“养卡人”,自己持有的这些银行信用卡都是帮着别人还款的。
每还一笔款会按照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而还信用卡的钱则是自己通过POS机从其它信用卡里刷出来的。
现王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已被通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民警提示
群众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轻信或者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卡主也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一旦养卡人大量透支无法还清,还将影响卡主个人征信。
以案释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来源:平安通州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