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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14日,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伍玮婷女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安全资金存量高效运作,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本类理财产品,提升资金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3、委托理财品种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
4、委托理财期限
上述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有效。
5、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委托理财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伍玮婷女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委托理财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通过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可避免理财产品政策性、操作性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等合格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往来,能够及时掌握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自有资金状况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情况,审慎开展委托理财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为防止资金闲置,用于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上述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委托理财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