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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成为担保人的通常是不是出于亲朋好友的请求,就是对担保缺乏相关的风险意识,由此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追上门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时,担保人才认识到自己“被坑”或者后悔。很多咨询法律问题的人中,大都想知道当被朋友欺骗作了贷款担保的,这种担保是否有效?
法务帮告诉大家:法律上对于担保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清楚,根据其他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来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义务的还有以下情形: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免责
2005年5月25日,内蒙古赤峰某有限公司将张某、李某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给付未履行话费消费额和给付手机款的义务,并请求判决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关于cdma电信业务属国家特许经营,原告无权经营,因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认定,免除了李某的担保责任。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中原告的电信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原告无证经营,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本案中,担保人李某并无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注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可能因为主体不具有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担保的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贷款用于进行违法活动或赌博等;以及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合同,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通过好友陈某向其亲戚张某借款25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陈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字据上签了字。一年后,李某恳求张某将还款期推迟一年,张某提出加收10%的利息,李某应允。李某、张某重新写了借款字据后通知了陈某,陈某心有不悦,但碍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勉强口头同意。后来李某的生意经营不善无力还款,张某无奈将李某和陈某一同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在新的借款合同(字据)中,加收了10%的利率,延长了一年的还款期限,这些内容的变动都属于对借款主合同的变动,未经担保人陈某的书面同意,因此,免除了陈某的担保责任。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案中,因为担保人仅是口头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同意要求,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指合同的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实质要件,如主体不明确等。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证人单独出具的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合同未成立的,则担保责任自然不能成立,这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某建筑有限公司由某水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当地县建设银行贷款100万。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产,还欠该建筑有限公司100万工程款。因此,该建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县建设银行协商后同意,将建筑有限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转让给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作为担保人的某水泥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在贷款逾期未还后,该县银行将某水泥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还款义务。那么,该水泥有限公司到底该不该担责呢?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该水泥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可予以免除。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担保人做出担保的意思一般需要对原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评估或者诚信有一定的了解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若随意转移债务后,债务人不同,履行能力也会有所不同,这时,还要求担保人对转移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具有合理性以及公平性,也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人对债务的担保通常具有一个期限,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若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免除;若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期间视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法务帮提醒大家,当我们不可避免成为担保人时,若想免除担保责任的,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具有以上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千万不要再傻傻地替债务人当“背锅侠”,因此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可不少。此外,替亲朋好友做担保需谨慎,签名一定要审查清楚文件的内容,法律上可不会因为你是被骗还是不知情而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毕竟大家已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可预见风险的意识,否则就是自甘承受风险。
来源:法务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