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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5月24日讯 5月24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因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公告显示,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 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3万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5万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万元;截至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8万元,扣除交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万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万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