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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朋友要贷款,请帮忙签个字,做个担保,这些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一些人二话不说,慷慨相助……殊不知,签名后要负相应法律责任。12月6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的两名被告就被判需承担朋友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10万元让朋友担保
记者了解到,借款人张某某和黄某甲(系张某某丈夫)是一对夫妻。
去年3月11日,张某某以养殖对虾资金不足为由,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6.65‰)计收利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月利率16.65‰),由郑某某、黄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担保人三方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据介绍,借款现已逾期,借款人张某某至今尚结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借款人未能履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无奈之下,银行将借款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
担保人只承认5万元担保
霞浦县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霞浦县某银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贷款,而张某某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郑某某、黄某乙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霞浦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款人张某某、黄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郑某某、黄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黄某甲追偿。
据承办法官介绍,该案庭审过程中,担保人黄某乙陈述自己并非心甘情愿地做担保,且认为自己和借款人说好只承担保证责任5万元本金,因银行未告知其利息,也未进行书面向其催款,其不承担利息的保证责任。但根据银行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黄某乙确实为贷款人的10万元贷款本息做了连带担保。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面子为同事、朋友、亲戚做担保。在签保证合同时,又因面子没有认真审阅合同,以为口头和被担保人协商好就可以了。而当收到法院传票后,不仅要负全部责任,很多原本良好关系也因此破裂。法官建议,与其心不甘情不愿地担保,不如坚决说不,与其事后因承担多少责任纠结不清,不如签字前就理性地通读合同。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不要碍于面子,最后却关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