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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与协议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号) 。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分别与乙方签订了《人民币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协定存款账户进行利息结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当结算账户存款余额超出该基本额度时,超出该基本额度的部分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30% 计算利息,对基本额度内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需重新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并重新商定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和相关利率水平等事项。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出起存金额的存款按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30%计息,起存金额(含)内的存款按中国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有效期满,公司需续约的,需提前与乙方签署新的协定存款合同。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余额为人民币30万元,对于结算账户的余额高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照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49.5BP计息;小于等于基本留存余额的存款部分,按当日中国光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到期时,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一年。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50万元,协定存款账户中存款余额超出约定的最低留存额为协定存款额并以合同签订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上浮30%按日计息;协定存款账户内除协定存款额以外的资金为活期存款,并以当日适用的交通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除双方于有效期届满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合同有效期,有效期自届满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5、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按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超出基本存款额度部分为协定存款,按国家开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挂牌利率加0.3个百分点计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协定存款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合同自动按原合同约定期限顺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