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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忽视的金融工具之一。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协会随后制定了备案管理办法、负面清单指引、风险控制指引等一系列自律管理规则,并对相关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和自律管理。截至2016年10月,已经在协会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505只,规模5566.84亿元,比2015年底增长了219%。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景广阔,意义重大。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工具,有利于提升资源和市场配置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对象是具有稳定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对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有很大帮助,对金融机构开展投资活动时优化资金投放结构、改进投放标准、优化定价基础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引导,还能让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将证券化业务融得资金投向更有效率和更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区域。
第二,资产证券化能有效缓解“融资难和资产荒”并存的现象。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较大,而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发展不足。中小企业主体信用较低,获得传统银行信贷融资的难度相对较大,也难以满足公开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求。资产证券化给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轻资产运营、缺少抵质押物的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又存在大量的资金没有合适资产可投的“资产荒”现象。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能够开发现金流稳定、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固定收益产品,满足机构资金的投资需求,进而为整个财富管理体系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资产证券化能够丰富债券市场的供给和投资者群体,提升债券市场的广度。
与传统的债券产品相比,可以根据投资机构在资金规模、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方面的不同需求,开发出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同时,通过设立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关的风险缓释工具,还能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避险需求。目前,在协会备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已开始逐步出现专业的第三方次级产品投资人,夹层基金也在逐步设立,而这些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投资群体在国外正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大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
第四,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中国实体经济的杠杆,促进经济转型,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融资方式,能够改善实体经济的资产负债表。在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企业可以加快资产周转,从以往的杠杆驱动型的重资产运营模式,转化为低杠杆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实现运营模式的转型,降低经营风险。此外,资产证券化还承担着“非标转标”的重任,让风险透明化,让信息披露标准化,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方兴未艾,更是肩负着发挥好自身金融工具作用、有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真正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重任,虽然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顶层制度设计和配套制度还需继续完善。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是部门层级的法规和规范,层级不高,系统性不强,特别是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标准不完全一致,对于相近的基础资产,在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监管要求。同时,某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都缺少系统性的配套制度。
二是市场流动性偏弱,活跃程度有待提升。从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投资交易很不活跃。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2015年换手率仅为7.44%,远低于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的水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与市场规模和融资期限要求有关。同时,资产支持证券标准化程度不高、估值难也是导致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因素之一。反过来,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也影响了有效定价估值体系的建立。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基础资产类型更为丰富的企业ABS市场中,信息披露要求还相对粗放,不少产品的管理报告都是按年披露,加上评级机构跟踪不及时,可能到时投资人无法及时获得专项计划资产的最新情况。
四是投资者群体过于看重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将会阻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应该完全基于资产信用而非主体信用,但在实践中,投资者购买产品仍是看重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甚至要看看金融机构是否对原始权益人增信,这违背了资管本质和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相对更为复杂,更应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加大资金募集阶段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识别,真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鼓励和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市场容量和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形成健康、长期、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未来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统一标准,适时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立法。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业务流程涉及银行、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畴涉及法律、会计、税收、评估等多个领域,一整套相对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良性运转。因此,在完善底层配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部门规章制度提升到立法层面,有助于从根本上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定位,降低资产证券化开展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机构投资者培育力度,增强市场活力。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吸引各类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参与,配置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加大对机构投资者培育力度,根据其风险收益需求属性,帮助其建立完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估值、现金流分析、内部评级等相关机制,提高投资者对各类证券化产品进行分析和风险定价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其投资和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
第三,进一步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改变“重发行,轻管理”的不良现象,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投资者信心。
金融危机后,基于全球次贷危机的反思,美国资产证券化新规中大幅提升了信息披露要求,国内的监管机构在制定信息披露政策时也对此加以参考。协会将在现有的自律管理框架下,建设一体化信息报送、披露、监测平台,强化信息披露,提升行业信用监控水平,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并积极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对接,实现信用管理互联互通,促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尽职履责,诚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