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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渭南的公积金在其它地方买房
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地址不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买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科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下表),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ti附件1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名称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
开户时间 | 年 月 | 账户状态 | □正常 □封存 □欠缴 □其他 |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单位: % | 个人: % | |||||||
月缴存额 (大写) | 缴存余额 | |||||||||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 | □无贷款记录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 |||||||||
公积金贷款城市 | 贷款金额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 ||||||||||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 ||||||||||
年 月 日 | ||||||||||
回 执 编号: 中心: | ||||||||||
你中心缴存职工 (公积金账号: )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 □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 □准予贷款 □不予贷款 |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期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 月还本息 | 元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
二、使用工作地的公积金在渭南买房
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房所在地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1、借款人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经办管理部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开始缴存时间”、“账户状态”及“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判断是否为“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并以“缴存基数”认定借款申请人月工资收入。
2、贷款经办管理部通过《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核实借款人情况。
3、贷款经办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价、预付款、家庭收入等因素拟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4、贷款符合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贷款条件。
5、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按现行贷款规定办理。
6、贷款经办管理部确认委托银行贷款发放后,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回执》,将《回执》邮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造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