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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手机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形和功能更新换代快,诱惑得不少囊中羞涩的年轻人心里直痒痒。商家和金融借款公司正是看中了这个商机,联合推出“分期付款买手机”的服务,只要首付少量现金并每月还款,这让很多年轻人得偿所愿,但是有的人手机到手却玩起了消失。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情】
2016年8月的一天,石河子市90后小周在石河子市某通讯店看中了一部华为P9-64G金色手机,价格为3550元,但小周无力一次付清。这时,业务员介绍店里有可以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业务。向店家协商购买手机贷款及条款详情后,小周在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表》上签字。个人借款申请表主要内容为,小周购买石河子市某通讯店华为P964G金色手机一部,价格为3550元,首付金额为400元,借款金额为3150元,分18期还清,月还款金额为321元,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9月10日,并指定了名为“挖财公司”的还款账户户名,注明了销售商为石河子市某通讯店。
同日,小周还签署了由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还款提示书一份,再次重申了小周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详细情况,以及计划借款日期、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并由小周亲笔签署“我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内容,且对其完全理解并同意。小周。2016.8.10。”
同时,金融服务公司又与小周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及条件》。主要内容为:鉴于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与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建立有合作关系,负责审核并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推荐借款人,借款人拟通过客户服务供应商及挖财平台向挖财提供注册投资用户(出借人),申请一笔《个人借款申请表》和《个人借款合同》中所列明的借款,用于从个人借款表所列的商家购买个人借款申请表上所列的货物或者服务,并且有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与该借款相关的客户服务,客户服务供应商与借款人现就借款共同确认以下条款:小周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150元,用于购买上述手机一部。
但第一次分期还款日过去几天了,小周迟迟没有按约定约定还款。金融服务公司和石河子某通讯店均联系不上小周,只好由金融服务公司先行代小周偿还了本金3150元。随后,金融服务公司把小周告上了法庭。
【裁判】
石河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与小周所签订的《个人借款申请表》与《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给小周提供了服务,并联系“挖财平台”和商户,按约定提供华为P9-64G金色手机一部给小周,原告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小周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代其偿还本金3150元,原告对小周享有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10个月的损失为630元(3150元×月利率2%×10个月),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小周偿还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借款本息3150元,并向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支付损失630元。(王建武 杜世成 安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