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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增加 E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将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接受投资者对 E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E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在本基金增加 E 类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
全部自动划归为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
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
1、本基金 A 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71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E 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918)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E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单笔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为
0.01 份,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为 0.01 份。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请以本公司届
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 E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E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
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E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
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修改为: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以下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
理人在未来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表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以下内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八、生效与公告”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7、“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之“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原表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