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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委托理财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13日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述
(一)本次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渤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交易协议书》,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渤海银行金华分行发售的单位结构性存款S181195号产品,产品期限 34天,预期年化收益率3.70%。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公司本次投资委托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托理财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委托理财的决策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理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3亿元,每笔委托理财的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详见本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授权董事长决定委托理财的公告》(临2018-007)。并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本次购买渤海银行金华分行发售的单位结构性存款S181195号理财产品,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授权董事长决策范围之内。
二、本次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51号南侧一至六层,负责人:陈洪棣,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营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经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本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本次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期限为 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该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0%,无需提供履约担保。本产品收益的计算中已包含(计入)银行的运营管理成本(如账户监管、资金运作管理、交易手续费等),公司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
(二)产品说明
1、投资方向以及范围
结构性存款是指以企业的存款作为本金,挂钩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等金融市场指标的创新型存款产品。如果投资方向正确,将获得额外收益;如果方向失误,将损失购买期权的费用,对于本金不造成影响。
2、收益计算
(1)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兑付日,由渤海银行金华分行根据预设条件支付结构性存款预期收益;
(2)预期收益率获得条件: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其结构性衍生产品部分挂钩标的:3个月期美元计伦敦同业拆借利率(3-month USD Libor)在伦敦时间上午11点的价格。客户的预期收益率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① 如果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小于或等于9.5%,则客户预期收益率为:【3.7】%(年);客户预期收益为:结构性存款本金×【3.7】%×实际产品天数/365;
② 如果挂钩标的的期末价格大于9.5%,则客户预期收益率为:【0.3】%(年), 即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客户预期收益为:结构性存款本金×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实际产品天数/365。
3、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权提出提前终止(全部或者部分)本产品。
如出现如下情况,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① 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终止本产品的正常运作;
② 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
③ 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提前终止。
一旦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将于确定的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本金及收益,收益按实际期限计算。
4、提前赎回权:
客户无权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本产品。
5、本金及收益兑付: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到期后,由渤海银行金华分行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
6、产品特点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较低,适合对于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走势有一定见解和看法的投资人,并且保障客户本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
(三)敏感性分析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的渤海银行金华分行结构性存款S181195号产品期限较短,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影响。在该投资期限内减少公司现金流净额3000万元,到期后预期为公司产生收益10.34万元。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银行确保公司本金安全,符合公司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公司始终将委托理财产品风险防控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投资委托理财产品均为期限短、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对购买的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托理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进行的委托理财情况。
(一)公司2018年4月27日《关于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按期收回。
(二)前次进展公告后发生的并到期已收回本息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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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进展公告后发生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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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累计委托理财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进行的委托理财累计金额为2.8亿元,其中:到期已收回1.7亿元,尚未到期的1.1亿元。
公司无其他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