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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巢烨 汤文博) 亲友借钱不还,而借钱时又没能出具欠条,凭着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长乐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的综合认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钟某与佐某系亲戚关系,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佐某多次找钟某共借款170万元,有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有的则是现金交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佐某亦未向钟某出具欠条,双方对还款期限也未作约定。经钟某多次催讨,截止2017年9月,佐某向钟某归还了11万元,剩余159万元一直未能偿还。钟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佐某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指定了开庭时间,但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并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支持原告钟某诉讼请求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汨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佐某虽未向原告钟某出具欠条,但通过对原告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能够印证借款关系的存在,借款方式、还款金额及欠款金额等一一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佐某欠款的事实。同时,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与钟某有其他经济往来,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最好有书面的合同、凭证等作为往来依据,微信记录作为一种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要起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得到采信的话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证据搜集方式的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转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