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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贷款买房、分期购车已经成为大部分消费群体的常态化消费模式。分期付款既能让消费者轻松获得自己心仪的物品或服务,又能让商家迅速卖出产品,因而受到所有人青睐。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接到一起关于分期购买手机的消费投诉。消费者叶女士于去年年底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标价3499元,商家当时向叶女士提出可以先交500元定金,剩下的2999元再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但并未对分期付款的利息等事宜作出提示说明。叶女士认为这种消费方式可以给自己减小一些压力,于是便顺理成章的在商家出具的协议书上签了字。之后,叶女士猛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一直在由与该手机店合作的金融平台扣款,除手机正常价格外,额外多扣了1499元。于是叶女士找到商家询问该款项出处,商家告知这些是利息。叶女士认为当初对利息的事情并不知情,商家也未告知有利息等事宜,认为是欺诈,故投诉至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进行调解,协议明确写了分期付款有利息,但消费者签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商家也没有起到很好的提示告知义务才造成现在的状况,经调解商家答应补偿叶女士价值800元的手表一块,双方达成一致。
在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使用分期付款这种方式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是否有利息以及分期的期限,并且一些商家承诺是“零利息”,但往往会在手续费、保险费等一些其他的费用上进行收费,表面上看确实“零利息”,但细算下来,可能比单纯的收利息价格还要高;
二是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时,一定要看好具体内容,并且与商家进行敲定,尤其是对上述内容以及什么情况属于违约、违约金是多少等情况进行逐一确定,防止商家以合同上未注明的违约金来“要挟”消费者;
三是消费者在分期付款时,一定要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如不能按时还款,将会对个人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给自己带来额外损失。
延庆工商分局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