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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分期付款买手机,哪些钱该还哪些钱不该还?-买手机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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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以案普法丨分期付款买手机,哪些钱该还哪些钱不该还?-买手机分期付款》主要内容是买手机分期付款,【案情回顾】王凤是广西某高校在读学生,2015年4月20日,王凤到南宁市某数码城欲购买一台iphone6手机,由于手头没有资金,经手机店黄老板引荐,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王凤与李琦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商品交付及借据确认书》、《商品所有权归属协议》三份协议。,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案情回顾】

王凤是广西某高校在读学生,2015年4月20日,王凤到南宁市某数码城欲购买一台iphone6手机,由于手头没有资金,经手机店黄老板引荐,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王凤与李琦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商品交付及借据确认书》、《商品所有权归属协议》三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李琦为王凤购买手机提供6400元借款,王凤需分12期归还借款,每期还款725元,如果王凤逾期还款,每日滞纳金为20元,同时王凤提前或者延后还清剩余款项,需支付违约金200元;若王凤没有还清借款钱,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李琦。

以案普法丨分期付款买手机,哪些钱该还哪些钱不该还?

图片来源自网络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李琦将购买手机款59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黄老板,王凤在归还了6期还款共计4330元后,就再没有归还剩余借款,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李琦将王凤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并结清尚欠借款4350元,还要求王凤支付违约金200元,滞纳金6000元。

【分析】

一、双方约定借款6400元,但是原告李琦向黄老板转账交付金额为5900元,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原告李琦与王凤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似像买卖合同,实则是王凤为了购买手机向李琦借款,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本金的认定应当以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金额为准。王凤与李琦双方约定借款本金是6400元,双方的交付方式是指定第三人收款即王凤指定黄老板作为收款人,但是李琦称与手机店黄老板有合作关系,就预先扣除了500元的手续费,所以实际交付给黄老板5900元,这就涉及了另外的法律关系,但是原告李琦就该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当以李琦实际交付给黄老板的5900元作为借款本金。

二、出借人约定分12期还钱,每期归还725元,哪些钱该还,哪些钱不该还,又有哪些钱可以要回来?

本案的借款本金是5900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分12期归还,每期归还725元,这725元包含了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总计应当还款8700元,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年利率36%,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4350元,法院判决是不能全部支持的,只能支持被告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于已经归还的借款,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被告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原告返还,但是可惜的是,被告没有到庭未能积极应诉,所以在没有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就不再作处理了。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被告是否需要支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款项,但是这些款项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说不管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多少,法院判决除了借款本金外,其他的款项只能按照年率24%为上限支持原告的请求,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请求200元的违约金和6000元的滞纳金就只支持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率24%计算的金额。

【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琦与被告王凤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

二、被告王凤向原告李琦归还借款本金2950元;

三、被告王凤向原告李琦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以借款本金29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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