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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高管刑事涉案风险分析-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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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P2P网贷平台高管刑事涉案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主要内容是风险分析,近期,P2P网贷平台大面积爆雷,许多平台控制人跑路的跑路,清盘的清盘,涉刑的统统被抓,闹的人心惶惶,行业动荡不安。,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P2P网贷平台高管刑事涉案风险分析

近期,P2P网贷平台大面积爆雷,许多平台控制人跑路的跑路,清盘的清盘,涉刑的统统被抓,闹的人心惶惶,行业动荡不安。

1、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公布,截止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59235个互联网金融网站,P2P网络借贷累计交易额约7.8万亿。其中,发现456个P2P网站公告异常(存在跑路嫌疑),发现4250个存在虚假宣传信息的网站。

更令人心惊的是,仅2018年上半年,就有721家P2P平台消亡,接近10%的平台的消亡原因在于平台所有人跑路和因为涉嫌刑事而被经侦立案(详细见下表)。

P2P网贷平台高管刑事涉案风险分析

目前行业动荡的形势,引得在其他已通过“三证”(ICP备案许可证、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资金托管银行)审核的P2P网贷平台投资人纷纷撤资,各大平台人心惶惶,平台负责人与高管正为了如何安抚人心、稳定大局而焦头烂额。最煎熬的莫过于在平台任职的高管,既想着如何通过辞职明哲保身,又不想放弃眼前的高薪待遇,踟躇观望,生怕平台某一天资金链断裂,届时将面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境地。

2、P2P网贷平台高管的涉案风险分析

那么,P2P网贷平台的高管涉及刑事的风险点在哪,以及涉案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通过统计63个“e租宝”已决、公开案例(注:本次统计中不含“e租宝”主犯的案例),以期得出P2P网贷平台高管涉案的风险点及相关刑事责任。

(1)三级以上的P2P高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统计,在121名被告人中,有71名被告人为分公司负责人(含城市经理、区域总监、总经理等),占比为55.91%;

有38名被告人为部门负责人(如营业部、催收部等),占比为22.92%;

有9名被告人为集团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占比为7.09%;

有5名被告人为团队经理(如区分大、小团队经理),占比为3.94%;

有4名被告人为普通业务员,占比为3.15%。

因此,高管的涉案风险高达90%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1-4依次由低到高)的高管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认定个人涉案数额以在职期间分公司的涉案数额为主

根据统计,在63件案件中,有11件案件涉案数额在1百万元以上不满1千万元(人民币,下同),占比为17.46%;

有28件案件涉案数额在1千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占比为44.44%;

有22件案件涉案数额在1亿元以上,占比为34.9%。

其中,在63件案件中,仅有17件案件区分了整案涉案数额与个人涉案数额,占比为26.98%。在这17件案件中,个人涉案数额大部分以被告人在职期间分公司吸收的总额计算,少部分以个人实际吸收的涉案数额计算。

(3)入职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高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统计,在63件案件中,有61件案件载明了被告人的入职时间,其中:

入职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有5件,占比为7.94%;

入职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有50件,占比为79.37%;

入职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6件,占比为9.52%。

其中,入职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被告人多为入职6-8个月,因此,入职半年以上的被告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33.33%的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统计,在63件案件中,有21件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在量刑上按照职位、作用大小区分量刑,占比为33.33%。其余案件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其中仅有不到10%的案件区分了主从犯。

(5)P2P高管被判处缓刑的几率接近40%

根据统计,在121名被告人中,有46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比为38.02%,该缓刑率较高;

有37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为30.58%;

有29名被告人被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占比为23.97%;

有5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占比为4.13%;

有3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占比为2.48%;

仅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刑,占比为0.83%。

总体而言,P2P网贷平台高管被定罪后,涉案范围虽广泛,但总体量刑较轻,主要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较集资诈骗罪而言更轻。

(6)近40%的P2P高管被判处罚金数额在5-10万元

除了要接受刑期处罚外,高管们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根据统计,在121名被告人中,有113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罚金,其中:

有31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数额不满5万元,占比为25.62%;

有46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占比为38.02%;

有36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占比为29.75%。

最高判处罚金为50万元,最低判处罚金为1万元。

(7)P2P高管被判刑后仍然需退赔、退缴或追缴违法所得

根据统计,在63件案件中,有53件对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涉案财物载明了处理方式,其中:

有13件案件,被告人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业务提成数额),并按集资比例发还被害人,占比为24.53%;

有16件案件,责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按集资比例发还被害人,占比为30.19%;

有9件案件,没收作案工具、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由公安机关销毁,占比为16.98%;

有8件案件,扣押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并按集资比例变价发还被害人,占比为15.09%;

有7件案件,被查封、冻结涉案房屋、账户,并按集资比例发还被害人,占比为13.21%。

另外,仅有1件案件被告人退赔了在职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及提成,涉案数额460万,最终被判处了缓刑。

3、结论

(1)在本次统计中,不到10%的被告人有离职情况,但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高管离职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在职时间较短对从轻量刑有重要作用。

(2)在本次统计中,近一半案例载明了法院认定高管对公司资金流向的掌握情况,其中90%的高管称自己对公司流向情况不清楚,对资金无掌握、支配、控制权,法院在量刑上会对这一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但辩护意见较少提及。

(3)在本次统计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存在自首情节,但被判处缓刑的只有不到40%,说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务中,自首与缓刑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只对量刑有一定的作用。

(4)在本次统计中,超过80%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法辨别P2P网贷平台的违规性或违法性,无一例被采纳。说明违法性的认识同样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特别是有过金融从业经验的人,要求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须对任职公司做合规性审查。

(5)除本次统计外,P2P网贷平台涉案的罪名很多,其中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接近80%,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有16%,其余还涉及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等,涉案风险较高。

作者: 郑旺佳/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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