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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借款人是一人时,必须是贷款对象;借款人是多人时,其中至少有一人是贷款对象,其他借款人可以是贷款对象,也可以不是贷款对象。
借款人是贷款对象的,可以作为主借款人,既计入借款额度,又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是贷款对象的,不可作为主借款人,只能作为从借款人,无借款额度,只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第九条共同借款人的确立不仅与婚姻关系有关,也与财产关系、债务关系有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
(一)具有法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夫妻;(二)约定自住住房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实行约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三)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共有权人。
各共同借款人为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等债务的义务。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购买供个人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房,既包括购买一手房也包括购买二手房,既包括购买期房也包括购买现房。
一手房是指以前未进行过交易,当下的交易是初次交易,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拆迁安置房等。
二手房是指以前已经进行过交易、当下的交易是第二次以及第二次以上的交易,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期房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所建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住房。
现房是指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正式入住的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行建造的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需要全部拆除原有住房、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承重墙、承重梁等)进行修缮的住房。不包括装修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二)借款人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计入贷款额度的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各自应当达到起贷点;
(四)计入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距借款月份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个月,若自缴存登记以来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4个月,则距借款月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超过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达到互助基本金数额;
(五)各借款人累计可用贷款额度,应当等于或大于借款金额;(六)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符合要求;
(八)申请借款要件齐全;
(九)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足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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