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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平安一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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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平安一帐》主要内容是平安一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多项法律案提请审议。《法制日报》记者带你去看看哪些“最亮”。#民法总则草案#【故意犯罪的不能被恢复监护人资格】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监护制度,草案作出了两处调整。,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多项法律案提请审议。《法制日报》记者带你去看看哪些“最亮”。

#民法总则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故意犯罪的不能被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监护制度,草案作出了两处调整。草案三审稿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草案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赋予居(村)委会法人资格】

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建议增加“特别法人”专节】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其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营利性。对上述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在法人一章中增加第四节特别法人,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

【律师事务所被列入非法人组织】

草案二审稿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尽量列举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对征收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下列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实际领域】

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区分一般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关于快递物流,草案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草案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方面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二是,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全面落实“水十条”与新环保法相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为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了相关说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做出多项修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无证不按证超标排污最高可罚一百万元】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皮混,责令停业、关闭。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发生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今后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为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义务;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正案草案还删除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

【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同时,为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还规定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中医药法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有资质盲人可依法以个人名义开按摩店】

中医药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盲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草案三审稿增加多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同时,草案明确,“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将告别无序状态】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问题将得到解决】

为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草案三审稿此次增加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为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促进中华优秀文化对外传播】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公共文化设施的重建、改建标准不降低】

草案增加规定: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

【老年人活动中心被列为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草案将老年人活动中心也列为公共文化设施。

【国家提倡鼓励公民参加文化志愿活动】

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知道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做了草案说明。尹蔚民表示,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的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职工建立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指的就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邯郸、沈阳、郑州等12个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草案,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作为试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帐、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就相关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直击今年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最亮”法律案

【军官制度将进行体系重塑: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

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张阳作《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张阳说,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军官制度将进行体系重塑。为保证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中央军委提请审议《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一是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二是建立既相协调又相制约的选拔任用制度。三是建立聚集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交流制度。四是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制度。五是建立提高人才使用效益的退役安置制度。同时,对军官的职位分类、考核、荣誉等制度,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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