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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中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4号-保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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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关于对湖北中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4号-保险代理公司》主要内容是保险代理公司,我局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湖北中力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报告主要股东变更情况。,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当事人:湖北中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力代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号

负责人:张敏

当事人:张敏

身份证号:42010219610930XXXX

职务:时任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负责人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湖北中力代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湖北中力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报告主要股东变更情况。公司原股东为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武铁多元经营投资管理公司。2016年4月公司股东变更为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上述情况未向我局报告。

时任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负责人张敏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乘意险台账未逐笔记录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货运险台账未逐笔记录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和保险费代收、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车险台账未记录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时任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负责人张敏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涉及代理保费1,083,368元。

四、未设置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公司未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而是在武汉铁路局资金调度中心开设了经营账户,用于代收代付保费、收取代理费、支付公司日常费用。

时任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负责人张敏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高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一是公司5名高管人员均未向我局报告临时负责人或申报高管资格。二是分支机构高管无任职资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台账、任职文件、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报告主要股东变更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张敏警告并罚款5千元。

上述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敏警告并罚款5千元。

上述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未设置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敏给予警告。

上述高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湖北中力代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7日

本文源自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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