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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黑龙江省七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代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方圆里6-1号5-1栋101室
负责人:庞景海
当事人:庞景海
身份证号:21110319690421XXXX
职务:时任七星代理公司执行董事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七星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七星代理公司2017年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七星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庞景海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七星代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七星代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时任七星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庞景海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1月19日
本文源自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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