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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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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审批报告》主要内容是审批报告,**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服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许可。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征占用草原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编写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对受理的征占用草原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预审协商机制,共同做好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要对征占用草原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对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201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使用草原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大对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批先建等非法占用草原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等造成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申请材料,依法严格审核审批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核项目批件、草原权属证明、草原补偿及安置补助协议等征占用草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材料不完善的,一律不得上报或审核同意。特别是对已经发生的非法征占用草原的建设项目,提出征占用草原申请的,申请材料还须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草原植被得到恢复以及其他有关查处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草原申请,在现场查验环节发现涉嫌违法且无查处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核,并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责成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重大违法的,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督办,指导地方进行查处。

农业部拟组织修订《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重点对已非法征占用草原的建设项目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受理要求、材料要件、审批程序等进行补充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研究,结合近年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于今年9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和草原监理中心保护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方式如下。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

电话:010-59193267、3203

传真:010-59192837

电子邮箱:xmjcych@163.com、xmjcych@agri.gov.cn

(二)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保护处

电话:010-59193092、3041

传真:010-59191701

电子邮箱:cybhc2010@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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