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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杨晓东
7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首度拟定保险“独立代理人”概念。
根据规定,独立代理人只是区别于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的,其既不能与保险中介签约,也不能代理多家公司产品。
根据意见稿的定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即仅为个人代理人的一种,其身份依旧是保险营销员,不依附于任何一个营销团队,而是只能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能与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此外,独立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多家险企产品。按照征求意见稿,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这也就意味着,独立代理人不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也不能游离于保险公司之外。
其实,早在2015年,原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首度提及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
因此,保监会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后,引起了业内热议。行业分析师指出,独立经营的、能够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制度,常见于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在充分了解客户的现状、财务情况、风险敞口等信息后,根据科学的方式为客户配置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
业内人士分析,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没有全面放开独立代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审慎监管考量,推出独立代理人模式本来就是为了改变原有营销体制中不合理的组织架构形式和利润分配制度,若一放了之,很可能事与愿违,要求独立代理人不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则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和责任担当,防范风险事件。
业内人士表示,相关监管部门的这一举措是一大进步:“虽然保守,但终归是往前迈了一步,在当前严监管的环境之下,保守是一种相对理性的选择。这次的基本思路还是依托保险公司管独立代理人,这是大前提。”
而来自保险中介机构的态度是,这一意见稿成了他们招贤纳士的好广告。据其介绍,保险中介经纪人的职能与传统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几乎相同,手中都握有不同险企的不同产品,以期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