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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某村委书记公然阻碍执行被拘-曲靖市商业银行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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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了不起,你们法院不解除冻结,我们今天就去挂失,然后补办一张卡把钱给取出来……”

5月20日,罗平县罗雄镇某村委会书记王大胜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出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大声叫嚣道。

法律底线岂容挑衅,执法权威岂能践踏?阻碍法院执行公务,挑衅法律权威,罗平法院严厉查处、坚决“亮剑”,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

罗平某村委书记公然阻碍执行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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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某村委书记公然阻碍执行被拘

案件详情

2015年,杨某与高某琼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并给付相应的订婚彩礼钱。2015年农历冬月19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高某琼离家出走。2016年2月22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退婚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女方不愿意生活下去的原因,女方同意退还男方彩礼40000元”。

同时,高某琼及其父亲高某林还出具了欠条给杨某,欠条内容为“2016年2月22日欠师宗县五龙乡杨某退婚彩礼钱40000元,2016年7月22日把钱还上。欠款人高某琼、高某林。”

还款期限届满后高某琼、高某林未退还该彩礼钱。

杨某遂将高某琼、高某林告上法院,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判决高某琼、高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杨某彩礼钱400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琼、高某林仍未退还该彩礼钱,杨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员穷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及实地调查走访等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于2017年6月12日选择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2月28日,执行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林在罗平农村商业银行某账户有资金往来情况,立即冻结了该银行账户。

2019年5月20日,罗雄镇大洼子村委会书记王大胜来法院了解高某林卡被冻结的情况,执行员得知王大胜虽不是该执行案的当事人,但念其初心是想为群众办事,执行员遂向其耐心解释“为什么卡被法院冻结了”和“法院能否解除冻结”等问题。清楚明白的告知王大胜因高某林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方才冻结高某林的银行账户,并准备扣划执行,也明确向王大胜回复了法院依法暂不能解除对高某林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对于王大胜反映的高某林家庭困难的问题,法院在扣划时会给其留有一定的生活费,希望王大胜回去多给高某林做下思想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其法律义务。

作为一名村委会书记,一名党员,本应该明法晓理,以身作则,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执法的权威,但王大胜再三向执行员提出解封已冻结银行账户的无理的、不合法的要求。在被执行员多次拒绝后,王某生心生不满,在楼道里大声喧嚷,执行员劝其保持冷静,但王某生不但不听劝,反而大声叫嚣道“没什么了不起,你们法院不解除冻结,我去挂失,然后补办一张卡把钱给取出来……”

最终,罗平法院决定对王某生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王某生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说法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当事人或案外相关人员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勿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否则只能自食恶果。

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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