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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4日,玉环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玉城街道某汽配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水抛生产。经调查,该厂柴油机凸轮轴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该项目不包含水抛生产工艺事实。水抛产生的废水通过该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入截污管道,且在该公司预处理水池发现有一条管道,将未处理完成的废水直接排入截污管道。
环保罚单
2018年6月27日,玉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现场
▲该企业水抛车间设备
◀执法人员现场采集水样
▼执法人员对水抛设备及车间电箱进行查封
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无权无法律,也无权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该案件当事人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水抛生产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水抛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玉环市环保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了罚款共计20.032万元的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实施后,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不仅要在生产、排污环节规范自身行为,也要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合法到位。
希望
我们的每一次相遇
是在建设美丽玉环的进程中
而不是在以案说法的连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