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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积金封存半年可提取
长沙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6月1日起施行;提取时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积金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近日,长沙出台一系列政策,对提取公积金的相关程序进行了“瘦身”:无需单位公章也能提取公积金;辞职后,封存6个月,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红网长沙5月26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实习生 彭思瑶 通讯员 赵洁)5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6号),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该政策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调整的亮点有三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无需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由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二是调整了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均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6个月后才能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特殊条件的职工,在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规定取消了之前提取政策中“本市非农业户籍需离职满2年才能提取,本市农业户籍和外地户籍离职后当即可提取”的规定,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本地与外地户籍。同时,为防止职工利用离职的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新规规定,离职提取后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三是调整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新政规定,职工第1套或第2套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此类提取业务,且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不计注销房产的情况。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因目前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房产信息查询平台,异地购房信息无法有效核实,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政暂停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对资料进行“瘦身”,优化了流程,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观点
公积金需转变“重归集轻使用”观念
3·18楼市新政两天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随即跟进发布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全面上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5月20日,长沙限购升级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又接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出来以后,需要有配套的政策来跟进,只要房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类似于公积金贷款、限购、提高贷款利率等政策就不会停止。
此次新政,取消了之前提取政策中“本市非农业户籍需离职满2年才能提取,本市农业户籍和外地户籍离职后当即可提取”的规定,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本地与外地户籍。“新政缩短了离职员工提取公积金的时间,扩大了公积金使用范围,不让它闲置在银行里。”一位长沙房地产的业内人士直言,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买房直接挂钩,从受益角度讲,这让大多数缴存者实际上成为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公积金提取难的问题一直被民众诟病,因此,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渐成共识。
泰禹国际招商总经理江伟华认为,公积金具有民生保障职能,需要转变“重归集轻使用”的观念,改进提取、使用机制,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真正惠及中低收入人群。
骗提骗贷或追究刑事责任
红网长沙5月26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实习生 彭思瑶 通讯员 赵洁)5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如果骗提骗贷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人的骗提骗贷行为被纳入不良行为登记(指管理中心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业务管理系统)后,管理中心5年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办法》明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项“骗提”行为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2.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权属证书;
4.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5.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灾祸证明等证明材料;
6.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
5项“骗贷”行为
1.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2.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3.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4.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他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