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财经要闻
最新资讯《南充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南充市商业银行》主要内容是南充市商业银行,南银监复〔2016〕30号中国银监会南充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的请示》(南商银〔2016〕101号)收悉。,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南银监复〔2016〕30号
中国银监会南充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南充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的请示》(南商银〔2016〕10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银监办发〔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路小微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三公街43号。
二、上述小微支行经上级行授权,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现金业务主要依托自助机具办理,一般不办理人工现金业务;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得将业务外包。
三、请你行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上述小微支行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小微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金融许可证。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