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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的第二年,小明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本以为可以顺利离职的小明,赫然发现在他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受到了公司书面答复,表示因为小明在职期间有部分尾款未能收回,所以公司方拒绝小明的辞职报告。
从网络中小明查询到,辞职是员工应有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这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小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出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委最终做出裁决:
1、劳动合同与规定日期解除;
2、公司方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虽然裁决结果出来了,公司方也同意了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公司方依旧没有给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小明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无法顺利就业。
小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他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所造成的工资损失,官司一度打到了中级法院,最终中院支持了小明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小明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若干元。
解析
离职证明是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劳动法律中称其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在十五日内替离职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让员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主创业、再就业等优惠政策,这将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若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名去了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温馨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该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和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劳动者的诉求将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