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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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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还是一件大事,如果遇见了便宜价那就更是件值得喜出望外的事了,但是这个便宜真的那么容易遇见吗?
芳姐最近准备购入某品牌轿车,听说有个李老板卖车挺便宜的,于是兴冲冲的联系了李老板。约好时间芳姐去李老板的店里看了车。在一番讨价还价后,芳姐以十分优惠的价格定下了这辆车,并且与李老板签了购车合同。李老板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后芳姐将购车款三十万元交给了李老板,满心欢喜地回家等着李老板通知去提爱车。等来等去,李老板各种措辞拖延交车,芳姐一气之下要求李老板退钱。于是李老板给芳姐拍了ATM转账照片,可是芳姐却未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发现李老板转过了的资金。芳姐越想越不对劲,便报了警。
检
察
在
线
公安机关在对李老板调查后发现,李老板实际上并不是所谓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其进行合同签订和销售谈判的办公场所也是租用他人汽车销售公司的办公室。同时李老板为了使买车者相信自己汽车销售公司真实存在,伪造了其所租用的汽车公司的公章。在李老板经营过程中,为偿还债务、运营公司,采取高价从汽车销售企业购车,低价卖给客户的方式吸引买车者打款,致使多人被骗,诈骗数额高达七十多万元。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为什么此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本案中,李老板冒用他人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芳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形式吸引芳姐缴纳车辆预购款。芳姐因李老板所具有的合法形式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其为了保证车辆买卖合同顺利履行而自愿向李老板交付购车预购款。
李老板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均是以该车辆买卖合同的签订为基础,犯罪过程在合同签订中,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合同项目下的财物,故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若不考虑本案数额,李老板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本案中,李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老百姓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盲目相信对方所承诺的巨大优惠和贪图买卖过程中的小便宜,最好在市场价格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2.老百姓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买卖贵重商品时务必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在合同签订时仔细检查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在买卖中遇到欺诈情况及时报警,切勿拖延解决。
3.合法经营、爱岗敬业和踏实工作才是提高自己工资收入根本之道。做任何事情切勿心存侥幸,踏入法律的禁区。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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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韩卫 陈栋昇
图 | 网络
编辑 | 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