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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吉电股份员工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2年8月起,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综合培训管理,一级员岗位,2014年10月,许某接管薪酬管理,负责薪酬福利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吉电股份浑江发电公司研究以预留工资的形式建立账外资金,并由许某负责保管。
在此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账外资金350万元挪用存入许某个人建设银行卡中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许某表示,“我们公司每年都以留存工资名义建立账外资金,2015年年末和2016年年末,我们单位将预留工资额度打入我个人银行卡里。2014年大约是2017万,2015年大约是3080万,2016年是2290万左右。”
2017年7月14日,许某向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纪律委员会投案,并将挪用钱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单位。同年9月6日,吉电股份纪律委员会将许某移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浑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许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还了赃款,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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