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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投资者日记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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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政策丨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文章源:PPP大讲堂

政策丨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一、重点关注

1.此次发文最核心的条款安排,就是:

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不要小看这个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大约15.87万亿,其中绝大部分通过保险资管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保险产品多数也是吸收母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化解股票质押的风险投资不纳入险资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极大释放了保险资金运用权益类配置的范围。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也在不断调整险资可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早期险企可在上季末总资产25%的比例内投资权益类资产;2014年原保监会将该比例放宽至30%。

2015年7月股灾期间,为参与救市,原保监会又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允许符合条件的险企提高投资蓝筹股的单一集中度,从5%提高到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为后续保险资金大幅度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甚至引发举牌开辟了道路。

所以也可以看到,此次发文还明确险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这也是为防止过去一些险企扰乱市场的现象重现。

2.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化解风险的专项产品投资股票不需要是自有资金,9号文初级重大股票投资或收购需要自有资金。

3.另外,和2015年股灾时的发文不同,此次文件未对偿付能力提出要求。

二、文件目的

毋庸置疑,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主要有三:

1.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2.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企

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

3.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

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银保监会同时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三、通知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专项产品管理人条件

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2.专项产品投资范围

  • 上市公司股票;

  •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 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3.专项产品退出安排

专项产品主要采取以下等方式平稳退出。

  • 股东受让

  • 上市公司回购

  • 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

4.专项产品风控措施

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该专项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这是最关键的举措。放宽此项才能真正让保险公司能够参与稳市场。

6.明确禁止事项

此次特地明确险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这也是为了防止过去一些险企扰乱市场的现象重现。

7.专项产品主要投资者

  • 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 金融机构资管产品。

政策丨稳市场!救民企!银保监重磅新规:保险资管可设专项产品投股票,不纳入险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以下为通知全文(划重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6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三)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三)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四)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四、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七、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八、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登记申请;

(二)产品合同;

(三)产品募集说明书;

(四)托管协议;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十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告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持仓明细信息。

十三、专项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十四、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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