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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riss来源 | 健识局
新年后第一波反腐大检查就要来了。
根据上海市卫健委春节前发布通知称,该市医疗机构须就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二次议价”,医疗机构要求返点、返利,带金销售等都是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本周五(2月15日)前,各医疗机构应完成自查报告递交。随后,上海市卫健委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现场督查检查,对违规医疗机构和个人开展严肃问责,对存在严重问题或不规范行为知错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与此同时,对行业影响至深,涉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的4+7带量采购也将于3月底前全面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目前,除上海外,天津、重庆、沈阳、大连等城市也已作出回应。
而上海市此次严查药械采购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二次议价”,严查医疗机构索要返点、返利等行为,加强医药反腐力度,也被认为是为带量采购保驾护航的配套政策之一。
业界分析,2019年此举至少将在试点城市相继推开。
4+7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组织者国家医保局早已明确,虽然带量采购已使相关药品价格实现大跳水,但这不是根本目的。
带量采购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促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临床用药水平的提高、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腾笼换鸟。
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医药腐败不仅是带量采购打击“目标”,也很可能会成为带量采购落地的“绊脚石”,因而在这个过程中,来自主管部门的监督必不可少。
这也是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三部委“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要求的关键。
卫健委出手,医疗机构要求返点、返利将遭严查
带量采购之后,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已成关键。
根据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加强采购管理的部署,除了常规的禁止企业带金销售等利益输送外,还要求相关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上海市常用低价药、国家和上海市带量采购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切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其中特别提到,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及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医疗机构以药品、医疗器械使用金额一定比例返点、返利等名义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利益。
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这些规定,对于仍处于强势地位的公立医院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
可以看到,自从2017年下半年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以来,医疗机构“二次议价”,甚至直接索要返点、返利问题越来越突出。就在春节前,还有媒体曝光,上海某三甲医院要求药企返利——外企品种5%,国产品种10%,生产厂家在医院的学术赞助不算。
对于在集中采购环节已经压到底价的药品而言,这样的返利无异于将其踢出市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重塑医药营销环境的目标也只能是空谈。
因此,业界人士认为,能否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公立医院依法依规、按照合同办事,也将是此次带量采购试点成败的关键。
目前,4+7带量采购即将落地,可以看到,天津、重庆两直辖市已经明确3月1日启动4+7带量采购;沈阳、大连也将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上海市卫健委此次发布加强药械采购环节管理要求示范意义明显,分析人士认为,未来这些规定也将在其他试点城市推开。随着带量采购等政策的全面实施,也将进而推向全国。
强调合理用药,2019年各地医药反腐力度持续加强
可以看到,在4+7带量采购彻底颠覆我国医药市场之前,各地的医药反腐力度持续加强。而其中合理用药的监督作用更加突出。
按照上海市卫健委此次部署,药事委员会、处方审核、点评制度等将受到重用,而对于使用量大、临床应用安全使用风险高、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重点监管,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情况。
根据部署,用药不合理、问题集中或突出的药品品种或医师,都将依法依规受到查处。
同时,上海市卫健委要求,加强自费药品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规范自费药品采购流通,建立和完善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
而在春节前,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的三级医院考核标准中,有6项涉及合理用药,包括: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
在1月30日下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表示,新的考核方案使用了合理用药的相关指标取代了单一使用药占比进行考核,把医务人员每一张处方的合理性和病人用药的质量安全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上。
1月23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医药反腐新政,要求各部门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药事委员会、设备委员会也是涉及贪腐而未被列入不良记录产品能否进院的关键把关者。(详见>>《反腐新规:企业违规踢出市场两年,医务人员面临降级、免职等处分》)
这也意味着,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对于医生处方权的监督,也将更加具体、明确。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在卫健委、医保局,以及市场机制的多重作用下,医疗机构的强势地位将逐渐削弱,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的医药市场环境将真正得到净化,患者将得到真正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