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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88号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的《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6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6日
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的要求,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提高。第六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县级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县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是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的贫困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应满足其贷款意愿;对缺乏发展能力、但有贷款需求的,应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由致富能人签订带动协议、明确扶贫责任,组织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确保贫困户增收。
第八条 贫困户可循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单笔贷款期限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凡愿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作为贷款发放主体。
第十条 有扶贫小额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委会、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要帮助贫困户梳理信贷需求,明确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贷款贫困户的资格、申请贷款用途及金额审核后,报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第十二条将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贷后建立信用评级”的原则,建立获得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利息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经县级人民银行和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时,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催收贷款。村委会、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共同协助催收。
贷款逾期30-60日期间,承办金融机构将逾期明细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并对承办金融机构逾期本金按一定比例从风险补偿金中给予补偿。对发生损失的扶贫小额信贷承办人员,原则上不再追责。
第十六条 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应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托管。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贫困户规模和贫困户贷款需求自行研究确定,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地(州、市)及县级人民银行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预警机制,责成承贷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等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协调承贷金融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建立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档案等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扶贫部门做好贫困户信贷需求的摸底和汇总工作,并实施监督职责。各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研究针对贫困户的信贷产品,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积极满足贫困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同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确定承贷金融机构,研究制定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尚未设立县级人民银行的,由地(州、市)人民银行指定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贴息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扶贫办和新疆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