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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黄豪
公告一出,不仅引来各方的猜想,同时也引来了深交所的问询。深交所要求中国宝安解释相关条款制定的原因、背景,并进一步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基本权益的情形。6㛑20日晚间,中国宝安发布公告对深交所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十倍补偿防权力滥用
按照此次《公司章程》修订,中国宝安在原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于任期内不得被无故解聘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董事任期内被无故解聘的补偿措施。
具体来看,新章程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同时,中国宝安规定了董事于任期内被无故解聘的补偿措施,“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针对此修改条例,深交所要求中国宝安解释,该条款修订的内容是否存在限制股东权利和损害股东基本权益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条款设置是否违反《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忠实义务。
对此,中国宝安解释称,该条款修订的内容针对的是“当公司被并购接管”这一特殊情形,本质上是落实《章程指引》“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具体举措。
中国宝安进一步解释称,该条款意在防止收购方权利滥用,促使收购方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出现混乱,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该条款并未限制股东权利。
同时,该条款的修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收购方成为大股东后滥用控制性权利,随意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不稳,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济补偿条款设置是否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忠实义务,中国宝安解释称,该条款属于管理层的报酬事项,至于报酬的具体数额,《公司法》未作规定。因此,只要公司向董监高承诺经济补偿并载入公司章程时,由法定机构作出决议,并且程序上没有瑕疵,这一规定的效力应得到支持。
董事换届门槛提高
此次章程修改,中国宝安还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进行更严苛的条件限制。按照此前规定,董事换届时,每次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新章程则增加了“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这一条件,如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此外,如因董事辞职、董事局换届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局提出”。
对此,中国宝安解释称,对于董事局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只是明确“上届董事局提出”这种方式,属董事提名方式之一,不是唯一,并未限制公
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向董事会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提名权。
同时,该条关于董事提名之表述,并未在“董事”其后附加括号写“含独立董事”字样,不构成对独立董事提名之限制。
此外,此次修订对职工董事候选人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即“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职工”选举产生。中国宝安解释称,该条例意在推选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较为熟悉的员工进入董事局,以便其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
新条例为防恶意收购
市场上对中国宝安此次新章程中“十倍补偿”的规定有多样解读。深交所要求中国宝安解释该经济补偿条款的设置是否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情形,以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违反忠实义务。
中国宝安解释称,该条款触发的前提是“公司被并购接管”时、公司董监高任期未届满且有关各方未协商一致,故该条款并不对公司构成现实的影响。
此外,鉴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并未明确规定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公司根据目前公司董监高的整体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并参考了其他上市公司章程中的经济补偿条款,公司在设置经济补偿条款倍数标准时也规定为“十倍”,并未突破此前类似情形公司经济补偿条款设置的上限。
中国保安同时公布了此次相关条例制定的原因和背景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其表示,公司目前正处于产业发展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期,“建设一个以新材料为主的高科技产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初见成效,公司特别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和可持续的经营环境,使上述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得以深入贯彻落实。
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容易成为被举牌目标,公司董事局基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防止恶意收购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特向股东大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及增加有关条款。
根据中国宝安一季报,中国宝安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90亿股,占比11.91%;二股东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873.14万股,占比5.57%。中国宝安第三大股东持股数仅占其总股本的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