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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分期付款购车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但随着分期付款购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围绕这其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分期付款买的车4S店强制店内购买保险、车辆出现事故找谁赔偿,车无缘无故被人扣押……碰到这些问题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看一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分期付款购车案例吧,或许会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4S店强制店内购买保险 勇敢说“不”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乔某在南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付了9万多元的首付后,剩余的钱乔某选择车辆抵押分期付款。4S店为其做了抵押担保,贷款金额为27.8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在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中,明确指出乔某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并且要指定险种和保额。合同中还指出,乔某如果没有及时提前投保的话,要支付保险费30%的违约金,4S店将有权车辆收回。购车时,乔某一心想着早点把车开回去,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并没有想太多,就把合同给签了。
2015年,乔某的车辆保险到期了,因为种种原因,乔某不想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更换了投保公司,4S店以此为由,强行将乔某的车辆开走。自己花钱买的新车,没开多久,就被人强行扣押,每月还要支付几千元的银行利息,乔某越想越生气,无奈之下,他将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4S店返还车辆,并且赔偿其损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4S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车辆返还乔某,并且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扣押之日起到返还车辆期间乔某的车辆代步费用。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建华解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4S店要求乔某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格式条款,侵犯了乔某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应视为无效条款。乔某已经就涉案车辆在交警部门进行了所有权注册登记,并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乔某,车辆属乔某所有,4S店强行将车辆扣押,侵犯了乔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被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车出了事故 车主或保险公司赔偿
基本案情:
岳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了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车款为12.7万元。双方约定首付3.8万元,下余车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期限36个月。在未全部付清车款之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岳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4年6月23日下午,岳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沿S23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路段时,迎面一辆雪佛兰小轿车自东向西越过道路中心黄线驶来,两车躲避不及撞在一起。该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轿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赔偿问题,小轿车车主将岳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6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王彬解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在购车人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由销售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是为了防止购买车辆的人将车转移、抵押、出卖等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虽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但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受方使用,标的物已转移占有,出卖方既不能控制车辆,也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因此,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无任何责任。
车辆被强制开走 违约赔偿标准要做到心中有数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4月份在某4S店分期付款购买北京现代IX35型汽车一辆,并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车辆价款175500元。后王某向4S店交纳汽车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剩余车款 4S店承诺为王某办理银行分期付款手续及车辆登记手续。在王某使用车辆一个月后的一天,4S店强行将该车辆收回开走。王某不解,便去该4S店理论,4S店称该车辆是王某个人涉及刑事案件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所致,按合同约定,他们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王某按约定的购车贷款的20%赔偿违约金、车辆全额价款5‰的车辆使用费等共计6万余元。王某懵了,自己刚使用了一个月的车要被收回,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想到车财两空,王某气不打一处来,便将该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购车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4S店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4S店返还王某购车款113020.80元,因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王某造成的,王某支付某4S店违约金1740元,两项相抵后,某4S店支付王某111280.80元。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李路明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因客观原因致使车辆出售方某4S店未能给其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王某要求某4S店返还购车款,该合同应予以解除。另外,4S店制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明显过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赔偿违约金、车辆使用费和其他损失,法院也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销售方制定的合同条款执行,消费者要多了解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免得多掏了冤枉钱。
如今,分期付款购车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主流方式,汽车销售方会以各种方式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车时擦亮眼睛,做足功课。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要嫌麻烦,没有异议了再去签字,务必要保留一份合同,以便日后使用。另外,车辆被收回时,购车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其收费原因,莫要听取卖车方一面之词,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