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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9月5日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分局依法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责令其改正、并警告。
据青汇检罚〔2019〕10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以警告。公示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半岛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成立于2007年03月29日,是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经营范围是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