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金融新闻网
您的位置:百色金融新闻网 > 财经要闻 >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同业存放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同业存放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返回目录:财经要闻

最新资讯《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同业存放》主要内容是同业存放,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根据五部委在201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的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各种业务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

2017年以来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解读:

一、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依然是去杠杆、去通道、防风险,其目的是缩短融资链条、鼓励资金脱虚向实。对此,银监会在2017年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中均对同业业务有相应的要求和约束,7个监管文件分别为《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 45 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2017〕46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 号)、《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 号)。

7个监管文件对同业业务的要求如下表: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

总体而言,上述46号文、53号文、7号文均对同业业务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46号文和53号文部分内容有重叠,但侧重点不同,53号文强调创新业务应当与完备的制度建设相匹配,并首次提出将商业银行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负债余额,考察其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46号文则是厘定了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行为,包括利用同业业务规避监管,同业资金空转等行为。7号文提出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要求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二、证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在银监会密集发文的同时,证监会并没有闲着,3月7日,证监会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下发《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明确了委外定制基金监管新规,文件要求,若新发行的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应采用封闭式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其中,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同时,单一持有份额超50%的新基金需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在基金合同、招募等文件中进行披露,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承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特定投资者的影响。

所谓委外定制业务是指银行、保险等机构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投资的模式,由于基金公司接受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较为集中,在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中影响较大,基金公司管理基金独立性受到影响,逐渐沦为“通道”角色。(关于委外业务的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一图看懂委外、嵌套和明股实债》)

新规规定委外定制基金单一持有人占比超过50%需要采取发起式基金模式,所谓发起式,即基金公司要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基金,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提高基金公司主动管理能力,逐渐去通道化,当然,这样规定的后果必然导致该业务萎缩。

紧接着,证监会在5月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到禁止通道业务,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要求证券、基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投资管理及合规风控的主体责任。笔者曾在《图文详解商业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等文章中探讨过,当下证券、基金公司参与同业业务大多是以通道的角色参与,按照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非主动管理型产品,此次证监会首提禁止通道业务,一方面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履行好主动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通过证券、基金通道向企业提供融资等规避监管套利、拉长融资链条的行为进行约束。

三、保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保监会近期对同业业务的规范要追溯到2016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该通知将通道业务定义为“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其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与解读

上图交易结构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充当通道角色,其作用是帮助银行A将将同业存款变身为一般存款,虚增存款业务规模。在通道选择上,由于协议存款只能来自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而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资金只能算同业存款,所以通道基本选择保险资管。

实务中,银行用同业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并持有到期,保险资管计划再把资金以协议存款形式存入需资行,成为一般性存款。

98号文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清理规范通道业务,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办业务。这是去通道监管思路在保险领域的传导。

2017年4月23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10个方面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其中资金运用风险防控方面与同业业务相关,要求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这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2016年同业业务政策梳理与解读:

所谓“类信贷”的实质就是信贷业务,目的都是向自己客户融资。只是通过增加“通道”和各种“即期卖断——远期回购”抽屉协议腾挪信贷资产,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让信贷资产“失踪”。“通道”还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信贷规模和投向的约束。这种借助“通道”嵌套一层或多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交易安排,容易造成不同金融主体风险的交叉传染,引发所谓的“交叉金融风险”,还容易让监管统计数据失真,误导各种金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在监管部门眼中基本属于违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已经或者正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遏制,但由于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导致该类业务监管空白点较多,无法彻底禁止(当然这是后话,现有监管体制弊端等问题暂时按下不表)。在这里,我仅对近年来与该类业务相关的主要监管政策进行梳理,经梳理后发现监管的思路大致可以总结为:控规模、去通道、实施穿透管理、缩短金融链条。

早在2009年,针对当时银信合作业务出现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如信托公司怠于管理银行指定项目、银信理财资金受让本行信贷资产,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等乱象,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明确提出了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概念,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10年,针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规模激增,交易模式复杂,导致风险积聚的局面,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设置严格的监管指标入手,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加以规范。规定:对信托公司而言,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对银行而言,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2010、2011)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银监发〔2011〕7号),该通知是72号的补充、细化,旨在督促信托公司、银行进一步做好融资类银信压降工作。主要规定有两点:一是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 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 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二是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 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2013年,针对非标横行、通道泛滥、影子银行风险问题突出的局面,先是银监会于年初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文件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进行了规范,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之后在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旨在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107号文首次对通道业务提出了总体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与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以免责任推诿。规定“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文件还指出: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2014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其中规定,“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99号文再次强调了国务院107号文关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与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厘清权利义务,以免责任推诿”的要求。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在这期间,除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监管外,相关资产管理行业相似的监管思路也可见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证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2014]26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中。

当然,2014年最不能错过的就是同业新规了,5 月16日,央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同时银监会发布了《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 号),旨在规范同业非标业务。127号文首先从同业业务规模控制下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其次规定了买入返售资产的范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第三是对“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提出限制。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是规范了同业授信管理,规定“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此条实际上限制了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同业业务的权限,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同业业务扩张规模。该通知乍一看很严厉,但实际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的规定从政策上打击了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卖出方的动力,但仍然无法解决抽屉协议的问题,即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时看不到卖出方的回购合同(抽屉协议),因此实际意义有待考验。“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是从政策上向抽屉协议开刀,但实际中,现场检查时如何对业务链中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检查核对仍然是难题。这就是导致各类同业类信贷业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现状不符。

至于140号文,只是银监会根据127号文发布的针对银行的配套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慢慢的,时间飘到了2016年,在这一年里,伴随着中央“三去一补一降”政策的推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同业类信贷业务等资管通道业务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银行理财方面:2016 年7 月27 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的,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范风险。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等。

信托业务方面:2016 年3 月18 日,银监会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 号),这是继2014 年4 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 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 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二是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3:1 有明显的压缩;三是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四是对信托风险项目处臵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

证券期货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 年3 月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背景主要是由于防风险的需要,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需要纳入统一的自律管理范围之内。2016 年7 月15 日,修订后的行为细则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形式由证监会发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暂行规定》涉及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是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暂行规定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倍数=优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其中中间级份额也计入优先级,进一步提高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此外,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产品负债端的杠杆倍数,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 倍。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 倍降低至2 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三是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融资杠杆率,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限制在200%。四是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操作,资金和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等行为。五是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规定了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的规定,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看,就是要禁止劣后为优先级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基金子公司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和子公司,证监会拟对基金子公司设立设置一系列门槛,对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专户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控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收紧基金子公司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从目前的公募基金尤其是银行系公募基金管理的规模看,一半左右不满足200 亿非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二是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文件新增了第三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内容,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三是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文件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保险资管方面:2016 年6 月1 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2016 年6 月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3 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不得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 至100%等。

2016年,延续上述去通道、实施穿透监管思路的政策文件还有:

9月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改进统一授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10月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的通知》,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12月份银监会下发的《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项目。

进入2017年,这一监管思路依然没有改变,就在我即将写完此文的今天(2017年2月21日),一个重磅消息传了出来,据媒体报道,横跨一行三会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正制定征求意见稿,对包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进行统一约束。该征求意见稿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题瞬间流传于各大公众号和网站,但随即又有几大公众号和网站快速删帖,因此消息真假未定。但从内容上看,限制通道业务、限制非标投资、消除多重嵌套、禁止资金池操作、统一杠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计提等都与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思路相契合,如能最终成文发布并严格执行,则同业类信贷业务等资管通道业务可休矣,只是如此严格将资管业务一棒子打死,也不符合中国实情,所以欲知后事如何,我们只能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了。

来源:常道金融

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聚融汇银”。

相关阅读

关键词不能为空

经济新闻_金融新闻_财经要闻_理财投资_理财保险_百色金融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