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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结伙犯敲诈勒索罪案件,谢某林等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网络配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初,被告人谢某旭、谢某中、谢某武、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害人伍某梯、周某、温某欢等人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平南县官成镇官东村遥朗屯的公路时,采取用摩托车阻拦等方式,威胁恐吓不给车辆通行,以修补道路、损坏农作物为由,索要补偿费,后谢某旭、谢某武、谢某等人作为代表与伍某梯等人谈判,伍某梯等人被迫给予谢某旭等人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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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底,被告人谢某林组织被告人谢某朝、谢某旭、谢某中、谢某武、谢某永、谢某、谢某乾(另案处理)、谢某聚(另案处理)、谢某华(另案处理)、谢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用摩托车阻拦等方式,威胁恐吓不给伍某梯等人的车辆通行,索要修补道路、损坏农作物等补偿费,后谢某朝、谢某林组织村民代表与伍某梯等人谈判,伍某梯等人被迫给予谢某朝等人人民币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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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林以帮助伍某梯等人协调平南县官成镇官东村遥朗道路通行为名,又以平南县官成镇苏茆村下文田屯村民要求道路补偿费的名义,索要伍某梯等人人民币14万元,其中谢某林分得人民币9.5万元,谢某林交给下文田屯代表廖某林人民币2万元、廖某祥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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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林、谢某中、谢某武、谢某旭、谢某永、谢某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林、谢某中、谢某武、谢某旭、谢某永、谢某朝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害人运输木材车辆通过被告人村中道路,如果造成了道路和农作物损坏,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被告人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根据被告人谢某林、谢某中、谢某武、谢某旭、谢某永、谢某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并将被告人谢某旭退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由本院返还给被害人伍某梯、周某、温某欢;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林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伍某梯、周某、温某欢。
该起案件的宣判,彰显了平南法院坚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有力震慑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分子,为维护平安平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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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韦梓红
编辑: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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