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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4 月 15 日
致: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宝信软件”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
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宝信软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
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规定,对宝信软件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
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宝信
软件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宝信软件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宝信软件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基于宝信软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所陈述的情况均为真实的假设,本所律
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信软件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而对其他国家、地区法
律下的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一时三十分
在中国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 1016 号公司 108 会议室召开,同时,宝信软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32,002,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4%。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8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015 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4)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 2016 年度续聘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 对核心骨干人员继续实施延期支付激励计划的议案;
(11)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的议案;
(12) 给予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 选举王力、张朔共、夏雪松、朱可炳、朱湘凯、黄敏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4) 选举薛云奎、王旭、吴斌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选举张晓波、何梅芬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就上述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同意该项
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除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公
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
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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