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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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最新修订后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对外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④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⑤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⑥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⑦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⑧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⑨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⑩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⑾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⑿职工为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华商记者 卿荣波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