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财经要闻
引言:本文将逐一对常见的几种理财套路进行揭露,因篇幅限制,将分三篇文章,分别从收益率套路、付息方式套路、分期付款套路、贷款套路、保险理财套路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本文将继金融理财套路一、二之后,对保险理财套路进行剖析。
最近几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一个新的理财渠道——保险理财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尤其是现在是保险开门红的冲关节点,微信朋友圈、各大媒体铺天盖地的保险理财广告让人应接不暇,高收益、低风险、避税避债、离婚不分、限时抢购等成为宣传最多的几个点。这里边是不是有什么套路呢?请继续往下看。
(1)关于高收益
在朋友圈,我们看到最吸引人的保险广告,就是“一年存3万,只存3年,孩子教育金××万,创业金×××万,养老金××××万”,每当看到这样的广告,是不是还是有点心动的感觉,似乎只要3万块,就能走上人生巅峰。那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此呢?我们具体来看一款产品。
图中这款产品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2019年开门红保险产品,主打理财功能。图中所示为30岁父亲为0岁男性宝宝购买此产品的具体实例。年交保费3万,交3年,保额24888元。
第5、6年每年返还年缴保费50%,就是1.5万。合计3万。
第7-14年每年返还年缴保费24%,就是7200元。合计7200×8=5.76万。
第15年返还保额100%,就是24888元。
以上返还合计112488元,如果不领取可以进入万能险理财账户,预计年化利率5.3%,按月复利计息。
看了这款产品,大家感觉如何?老萌的感觉是,这个返还如此之高,可以甩掉其它产品好几条街呢,砸锅卖铁也必须买点呀!!但是每当遇到这种外表过于光鲜的产品的时候,就应该多长个心眼了。我们仔细想想,本金在哪里呢?下面这个表中的账户价值实际上就是该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总和。
在第15年返还后,也就是最后一笔钱返还后,因为账户价值在官方利益演示表中要在第16年才会体现这笔钱,所以我们看第16年更合理,第16年按照4.5%的年化利率结算的账户价值是148039元。其中本金每年3万交3年,本金总共9万元。扣除本金后,第16年实际利息只有58039元。那你会问,每个月返还的不是利息吗?没错,那并不全是利息。返还的钱,实质上有一部分是从你的本金中返还出来的,那一部分实际就是你自己的钱。所以这类产品不应过多关注返还的钱,而应该直接看账户价值,这才是真实收益。
我们从理财的角度测算一下,第16年时,平均年化收益率实际上是3.37%(内部报酬率IRR模型计算)
但是问题又来了,保险的理财不同于其他理财,它是一种中长期稳健储备,所以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储备期,所以我下面分别测算了此款产品第20年,30年,40年,50年,60年的收益率(按中档4.5%的万能账户结算利率)供大家参考。
可见,随着时间推移,收益率会越来越高,所以保险的收益率是需要时间积累的。长期持有的收益率处于市面上各类理财产品的中等水平区间。同时介于保险的安全性,这类产品适合于长期稳健用途的储备,比如教育金、养老金储备。不过由于即便拉长时间,保险理财也无法达到一个很高的收益,所以建议大家不要把过多资金配置在保险理财上。除非是有避税避债等特殊需求,或者确实没有更好的稳健理财渠道。个人建议,理财型保险的资产不要超过个人家庭资产40%。
(2)低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白,理财风险包括多个方面,如收益波动、资金安全、资金灵活性等。
保险的低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安全性。因为国家对于保险资金的监管很严格,并且不允许投资于高风险领域。另外,保险法第89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所以就资金安全性方面,保险有其特有的优势。
但是在灵活性方面,保险的风险就相对比较高了。众所周知,如果短期内退保,可能连本金都无法拿回。所以,对于中短期内需要使用的资金,是不适合投资于保险的。
一种折中的方式,便是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贷款功能,支付一定的利息后,可以动用一部分保险资金。但是却会增加资金成本。
(3)避税避债
关于这个方面,实际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先具体来看一下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
①关于个人所得税。
跟保险相关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法律规定很明确,保险赔款免征个税,这点基本无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理赔款免征个税,并不包括保险分红,目前因为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保险分红也没有征收个税,但以后是不确定的。关于这点,可以选择用“分红转为新增保额(交清增额)”的方式来规避。
②关于遗产税
国际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普遍规定,人寿保险金不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但是这里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否则无法规避遗产税。
- 必须是人寿保险。也就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设计类型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其他类型的保险不能规避遗产税。
- 只有身故保险金是免征遗产税。关于保险的分红、投资收益账户等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不能规避遗产税。但现在有些保险可以将分红转为新增保额,这样也可以实现避税。
- 必须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受益人为“法定”,那么保险金将作为遗产,按照法定遗产继承顺序继承,该交税就交税,该还债就还债。所以千万记住要指定受益人,并且在需要变更受益人时及时进行变更。
③关于避债
上述合同法中的规定,通俗的讲,就是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把债务人的保单赔款或者退保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但是,这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是资金来源违法或者以非法目的购买保险,比如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那么保单现金价值(俗称退保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另外,即便是合法保单,如果保单理赔款已经支付给了债务人,这笔钱就成了债务人的个人财产,需要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偿还的债务,仍然是可以被执行的。
所以保险虽然有避债的功能,但也不是万能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做好指定受益人的安排,非常重要。
(4)离婚不分
关于保险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配。《婚姻法》仅有第18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实务中,因为法律不够健全,判例相对较少,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并非完全像保险公司在宣传时说的一样。
我整理了一部分资料供大家参考。
- 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尚未理赔的保险。
财产险。通常是需要按照保单价值进行分割的。
人身保险(包括意外险、寿险、健康险等)。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可以按照现金价值退保后分割,也可以变更投保人,按照保费给予对方补偿。
-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即保险金)。
财产险。保险标的为个人财产,则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保险标的为共同财产,则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保费是是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那么已缴纳的保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人身保险(包括意外险、寿险、健康险等)。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人身险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不分”实际上主要是适用于人身险指定受益人的理赔款。
关于保险在婚姻中的分割问题,争议是比较多的,建议大家如果确实对此比较在意,那么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并且最好是能够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因为如果有夫妻财产协议,法律上优先按照协议分割,这样是最安全也是最没有争议的处理方式。
(5)限时抢购
限时抢购的营销手段,在生活中非常多,最火爆的莫过于前些年Iphone手机的抢购热潮了。这种饥饿营销的方式无疑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这种冲动消费是否真的物有所值,只有自己知道了。
限时抢购的戏码在保险开门红中,也是表演到了极致。保险限时抢购是否确实存在呢?我要告诉大家,确实存在。许多保险公司在开门红期间,确实会在特定的某一天或几天举行抢购(通常是在12月份),这一天的产品也确有不同。所以限时限量限购确有其事。但是限时推出的这款产品是否就真的更值得购买呢?这就有待商榷了。
首先限时限购产品的功能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收益也并不会比其它开门红理财保险明显更高。最大的不同在于起点不同,有的是保费起点更高,有的是缴费期限更短,还有就是现金价值更大,这些并不会为消费者带来明显的价值优势,所以不建议冲动消费,而是要理性消费,即便买不到这个产品,买其它的也没有多大差别。而同期推出的其它理财保险产品的销售期,通常会持续数月。
所以,就保险限时抢购来说,噱头大过于实际价值,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当然,如果确有需要,那么在这期间购买确实可以参加更多的促销活动,也是不错的。
以上就是保险理财中常见的套路,现阶段的保险理财宣传通常都存在夸大的情况,希望大家可以理性对待保险理财。
我简单总结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 收益性。需长期持有,可获得中等水平的收益率。不建议占用过多中短期需要使用的资金。一般不要超过家庭资产40%。
- 安全性。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有得天独厚的法律和政策优势。对于长期持有的客户基本不用担心资金安全。
- 避税避债。人寿保险有较强的避税和避债的作用,但务必做好指定受益人的安排,这点非常重要。
- 夫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并不能完全实现。建议除了指定受益人外,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因为保险行业的坑是比较多的,对于保险也是毁誉参半。理性对待保险,买对人,买对产品,写对受益人是比较重要的。这些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在有限的篇幅里很难一一讲到,还请各位谅解。
喜欢我文章的朋友欢迎点赞转发并关注。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