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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债券-周冠南】继续限制同业往来,督促银行回归本源——《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点评
事件: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45条,并附6个附件。《办法》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标准、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附录进一步对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以及关键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过渡期分段达标要求进行了说明。
核心目的是化解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风险。考虑到目前银行除贷款以外的客户授信方式更加多元化,容易出现单一客户授信过于集中的风险,《办法》对不同客户提出风险暴露的上限要求。具体来看,对非同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时还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及豁免情况进行了约束。
重点关注同业客户风险暴露问题。《办法》对于同业客户的监管要求参考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其他风险暴露指标的过渡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对于同业风险暴露的过渡期则放宽到2021年12月31日,并在附件中给出阶段达标要求,首先要在2019年6月30日达到100%的要求。《办法》对同业客户的特别过渡期安排,也说明目前同业客户集中度高的问题在银行业务运营中较为普遍,有很大的调整压力,而传统贷款业务和金融支持实体则受《办法》影响较小。
未来同业往来等业务受限,增加同业融资难度,倒逼机构加速去杠杆。《办法》将所有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包括传统的贷款、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也包括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此外对于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和其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均纳入计算范围。未来银行之间,银行及非银之间的相关风险暴露将进行统一计算,依赖单一银行获取大量同业负债的情况将受到约束,使得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难度加大,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业务,弱化同业,金融去杠杆进程加速。
符合全球金融监管趋势,与银监会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的工作要求。早在2014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就发不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此次银监会发布《办法》是全球金融监管加统一协调的大趋势。同时《办法》也是2017年4月银监会7号文制定类政策的其中之一。
再次重申监管细则加速落地,债券市场持续承压。自11月中旬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金融监管再次成为影响债市的核心因素,特别是近期每周五都有监管“惊喜”落地。从近期文件对于过渡期的安排看,多要求过渡期内不合格业务不得净增长,或到期不得续作;在操作细节方面《办法》也要求银行给出每个阶段的整改考核要求,这一思路或将在未来的监管文件中得以延续。综合来看,过渡期是整改期而非逃避期,未来1-2个季度监管升级所导致的债券市场调整压力仍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