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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矛头直指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
银监会指出,《办法》重在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防控集中度风险,加强对实体经济金融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副处长李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对非同业单一用户、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的约束将大大减少集中度风险。
管控大额集中度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而集中度风险与银行的风险偏好密切相关,是银行对同一业务领域、同一客户、同一产品的风险暴露过大,可能给银行造成的巨大损失。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隐蔽性。在风险逐步集聚的过程中,它不会像别的风险那样,边集聚、边暴露,边有损失。集中度风险在集聚过程中,不仅不会出现损失,而且还会带来收益,往往是集中度风险越高收益也会越高。
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在2014年4月发布《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李超表示,商业银行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对非同业单一用户、关联客户风险暴露的约束将大大减少集中度风险。
总的来看,《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现行监管要求的国内银行达标压力和国际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与非同业客户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对于非同业关系客户,考虑到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较现行要求的15%更为宽松。
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并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指出,针对非同业的单一客户贷款余额10%和当前规则没有变化。同业融出单一集中度,有此前127号文单一融出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改为现在的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25%,进一步收紧,结算性存放同业可以扣除。
孙海波指出,需要注意本次新规买入返售只计算扣除抵质押品后的风险暴露,所以基本不占用25%比例。此外,对于此前的集团授信单一集中度从15%放松到20%,孙海波认为,在定义上引入了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及其经济依存度客户,比此前集团客户的概念有一定外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都纳入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减少授信“搭便车”、“垒大户”现象
近年来,我国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而今的《办法》又对集中度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除了规定大额风险暴露量化监管标准,《办法》还针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二是制定并定期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是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设定大额风险暴露内部限额,并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李超向记者表示,除了监管覆盖范围更大之外,《办法》还阐释了一些新的经济依存关系。过去,部分商业银行在授信中“垒大户”、“搭便车”(指中小银行则会跟随大银行对所谓的“优质客户”进行授信)现象突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有助于改变这些现象,引导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