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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以合同纠纷名义起诉快鹿集团被驳回的原因是......-快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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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以合同纠纷名义起诉快鹿集团被驳回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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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投资者在后台向内幕君提供了一则关于起诉快鹿集团合同纠纷被驳回的民事裁定书如下: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111民初4816号

原告:皮晓雨,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781575341),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1805室-2。

法定代表人:韦炎平。

被告: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6002967159),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1幢241A。

法定代表人:曾志成。

被告: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0166285XA),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244室。

法定代表人:韦炎平。

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00000114008),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座30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家骝。

被告: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85223N),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路600弄4号思创大厦8层A室。

法定代表人:谷平。

原告皮晓雨诉被告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9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决定对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及上海金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皮晓雨非法集资,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皮晓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返还原告皮晓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从这则裁判文书可以看出,维权者个人如果起诉类似理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光案件受理费就达到13980元,资金并不是特别富裕的个人维权者就不要个人起诉了。

另外,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也要注意心怀叵测的维权带头人和律师,毕竟律师费也并不是小数目且并不透明,内幕君也会针对这类现象写一些文章,也欢迎粉丝后台提供自己的经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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