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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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胡晶)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虚假宣传及商家无法提供产品说明等。
案例镜片说明为啥不给看?
张先生于2015年8月29日,在吉林省视光标准眼镜验配中心配镜,张先生10年前在该店验配过一副眼镜,并一直佩戴,当日,由该店经理亲自验光,验光过程中对比了10年前眼镜的度数,建议右眼增加175度,左眼增加75度的散光,试戴时,张先生表示极不舒服,头晕、不敢走路,该经理将双眼散光度数各减少25度,而后张先生仍感不适,经理表示需要一段时间适应。随后几天的佩戴中,张先生仍感不适,要求查看该镜片的相关说明,但该店不予提供。
消协评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案例旅游回来取保证金遭拒
杨先生和曹先生于2015年1月6日交付吉林省某旅行社旅游费1.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去欧洲八国旅游。旅游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27日。待归国消签后,于2015年3月19日归还保证金。期间该旅行社有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到期。消费者要求退还保证金遭旅行社拒绝。
消协评析:《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