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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事件引发监管争议 托管行职责待厘清-阜兴事件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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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阜兴事件引发监管争议 托管行职责待厘清-阜兴事件》主要内容是阜兴事件,近一月来,由于该集团旗下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上百只产品无法兑付,投资者报警无果,继而引发围堵托管银行。,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阜兴事件引发监管争议 托管行职责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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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朱一栋失联一事持续发酵。

近一月来,由于该集团旗下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上百只产品无法兑付,投资者报警无果,继而引发围堵托管银行,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发文“互怼”等。

此外,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多家资金托管机构,也因兑付危机受到牵涉。如有投资者来到托管银行的营业网点,希望有所回应和“交代”。亦有银行反映其后续产品报备等受到影响。

“正规军”跑路

6月底,平地一声雷,国内首家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跑路,不仅人去楼空,甩开了上百只正式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将与其有合作的多家金融机构推入旋涡。而在此之前,“阜兴系”相关的私募产品已经出现无法兑付的违约情况。

目前,这4家私募基金涉及未偿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前述某债权人士告诉记者,上海某微信群有投资人405人,已经统计的金额超过5亿元,统计到的合同348份。

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开始报警,但公安机关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

当天,上海银行对有关该行“270亿元理财基金,100万元起购,血本无归”的消息进行回应,表示所涉“理财基金”非该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该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我们都是按照规范来做的。”上海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该行托管的“阜兴系”私募基金相对较多,才导致分行被投资者围堵。

上海银行认为,上述诉求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该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

记者从某投资者处了解到,投资者希望托管银行披露基金季报,调查基金银行流水,管理人指令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违规操作。

对于上述要求,投资者称托管银行回应提出,需要有权利的部门来可以对接,比如法院、公安机关、基金管理人等,银行不直接面对单个投资人。

中基协公告表示,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

某托管银行应急小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行也只是按照中基协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下一步具体要怎么安排还要等监管部门的通知。

随着事件的继续发酵,上述7家托管银行的新产品报备受到影响,甚至网传中基协暂停“阜兴系”相关托管银行承接新私募产品的报备,但中基协对此给予否认。而某托管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受私募跑路事件的影响,该行在向中基协报备新产品时遭遇“待遇”不同,审核等流程更为复杂。

近几年,私募行业发展迅速,总规模从2016年底的7.89万亿元增长至2017年底的11.1万亿元。随之,包括私募在内的银行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发展。记者查阅年报发现,上述几家银行的托管业务在2017年增势不俗,托管费用对其营收的贡献明显。

其中,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和上海银行于2017年底实现托管业务规模分别为11.97万亿元、10.28 万亿元、5.21万亿元和1.87万亿元,其中浦发银行和上海银行分别较上年末同比增幅35.98%、30.51%。另外,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和浙商银行2017年实现托管费收入分别为48.55亿元、37.18亿元、30.46亿元、10.17亿元和4.99亿元。

而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监管尤其在私募备案方面要求也在不断持续提升。

职责认定存分歧

从私募跑路到投资者围堵托管银行网点,至今的争议点已经从跑路案例演变成行业监管规范的大讨论。尤其是托管银行的职责尚待明确。

对于银行的职责范围,

而分歧的焦点便是跑路的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共同受托职责、是否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职责、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以及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等方面。

中基协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维护投资者权益。

对此,卜祥瑞认为,《基金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几家银行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

目前卜祥瑞等学者从学术上和法理探讨了银行的职责,托管银行的责任具体如何厘清、承担多少还未有明确结果。

某律师告诉记者,托管银行的职责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规定。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则认为,应当运用灵活的法律思维。“有些观点认为《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所以不能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法律法规中的职责,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简单反问一句,托管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责任是不是比在证券投资基金中要轻呢?答案当然不是。这里涉及运用职责思维还是责任思维的问题。以职责思维为导向,就只会机械地寻经问典,看看那些职责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白哲认为,责任思维,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

据了解,目前投资人产生焦虑的原因是关键信息披露渠道还没有建立。

记者从某投资者处获悉,北京方面的投资人士与中基协沟通有了新的进展,预计一周左右时间会为投资者提供与监管部门沟通的联系渠道,具体信息会公示。

另外,记者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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