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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级法院再发“任性”判决? 锡盟国土局“叫板”两级法院-内蒙古锡盟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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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内蒙古两级法院再发“任性”判决? 锡盟国土局“叫板”两级法院-内蒙古锡盟》主要内容是内蒙古锡盟,本报记者 郑重 呼和浩特 锡林浩特 报道全国最大的萤石矿——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巴彦图嘎三队李瑛萤石矿的矿权之争(见本报2014年6月13日《国内最大萤石矿纠纷调查》),在终审判决将近一年后又起波澜。“看来今年还得继续停产了。,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本报记者 郑重 呼和浩特 锡林浩特 报道

全国最大的萤石矿——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巴彦图嘎三队李瑛萤石矿的矿权之争(见本报2014年6月13日《国内最大萤石矿纠纷调查》),在终审判决将近一年后又起波澜。

“看来今年还得继续停产了。” 李瑛萤石矿现在的“东家”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负责人武伟民无奈的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继续停产的原因,是因为3月9日,内蒙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盟中院”)依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和内蒙古国土资源局的相互请示函件要求锡盟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变更至辉澜萤石公司名下。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法以意见函的形式达到变更生效判决的目的,实属罕见。”北京著名律师齐长红对本报记者说,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请示做出相关建议或者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这个因为“一女二嫁”带来各方纠葛的“黑金”宝藏到底归属何方?本报再次深入内蒙古进行调查。

国土局PK法院

当地法院以及国土部门对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让齐长红觉得实在有些“滑稽”:在锡盟国土资源局顶着“不执行就抓人”的压力下,采矿权在终审判决后中止了执行。不料,在没有启动再审程序也没有锡盟中院请示下,2015年3月初内蒙高法突然发函要求锡盟国土局将采矿权执行到另外一个法律主体。

2015年3月9日,锡盟中院依据内蒙高法和内蒙古国土资源局的相互请示函件要求锡盟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变更至辉澜萤石公司名下。

但这一要求遭到锡盟国土资源局的拒绝。

“于红岩和辉澜萤石公司不是一个法律主体。”锡盟国土资源局在回应锡盟中院的法律文书中提出,“如果锡盟国土资源局将隆兴矿业的采矿权变更给辉澜萤石公司,相当于批准了两次转让的两个行政行为。”

这两个行政行为分别是批准了法律法规不能批准的隆兴矿业与于红岩个人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以及于红岩个人将采矿权转让给辉澜萤石公司的行为。“这种转让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锡盟国土资源局通过法律顾问向两级法院提出了异议。

实际上,早在去年,锡盟国土局就曾经收到锡盟中院的法律文书,“不执行就抓人”一度让锡盟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感到担忧。彼时,本报披露了司法错误后,锡盟中院及时收回了“错误公告”。之后,锡盟中院召集由隆兴矿业、于红岩等各方当事人参加的执行协调会。

2014年11月3日,锡盟国土资源局向锡盟中院做出了“不能执行”的函件,锡盟中院随后中止了两级法院判决书的执行。

“没想到采矿权纠纷执行终结后,又因为内蒙高院的一个函再次出现戏剧性的变化。”齐长红对本报记者说。

本报记者注意到,于红岩成立了个人独资公司—锡盟辉澜萤石公司。本报获得的资料显示,2015年1月15日,内蒙高法专门致函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该函载明,依据之前锡盟中院和内蒙高法两审终审判决,隆兴矿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目前于红岩成立锡盟辉澜萤石公司,可否将采矿权变更至该企业名下。”

2015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内国土资函【2015】92号文回函: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请示做出相关建议或者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在法律判决生效后,高法以意见函的形式达到变更生效判决的目的,实属罕见。”齐长红律师表示。

面对蹊跷的函件,锡盟国土资源局再次拒绝执行。对此,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矿管处的崔处长接受采访表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函,是针对区高院“于红岩成立公司后,是否可将采矿权直接变更至公司名下”这一讯问而出具的意见。“如果根据目前的状况,将采矿权变更到于红岩成立的公司,那就得法院重新作出一个审理判决,即将隆兴公司采矿权转让给于红岩公司。”

对此,内蒙古高法则拒绝回应。

法院很“任性”

在齐长红看来,法院本是一个“息诉止争”的中立机构,然而,内蒙高院和锡盟中院则在两审判决中留下了“余地”。

案件事关目前国内有采矿权的最大萤石矿。资料显示,该萤石矿归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李瑛萤石矿,采矿面积为12.2274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的矿石储量市值高达25亿元人民币。

《矿权转让合同》显示,李瑛萤石矿于2008年8月1日将采矿权转让给一位名叫于红岩的个人,转让合同也未在国土等部门批准备案。

2011年,李瑛萤石矿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该矿转让给河北一家公司,并同时成立了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矿业”),隆兴矿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后者接收后即宣布取消与于某的转让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地方法规规定,个人不符合采矿权受让条件。

这也是隆兴矿业提出前者“合同无效”的依据。2012年双方诉至法院。内蒙古高院于2013年11月终审判决维持锡林郭勒中院的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由于于红岩当时签订合同后没有办理矿权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矿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隆兴矿业应该按照《矿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另行主张权利。”

在北京著名律师齐长红看来,依据法律法院本应该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这种看似判决又没有结论的‘留有余地’的判决,给双方的诉讼增加了更多的矛盾。”

“留有余地”判决首先就难住了锡盟国土资源局。介于于红岩属于个人,无法受让采矿权,锡盟国土资源局只能拒绝完成两级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转让手续”的判决。“国土部门将双方无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理由反馈给法院,即完成了法院的执行。”锡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若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土部门能做的就是这些。

2014年5月27日,锡盟中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宣告隆兴矿业作废。“法院的公告就是错的。”程若坤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作废就意味着矿的归属为国家,如果要继续采矿,采矿权则需要重新公开面向公众招拍挂,则争议双方均无法继续采矿。”

根据有关规定,采矿证的申请、批准、注销和作废等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国土部门的权限。“法院做出了错误的作废公告,国土局也无法执行这个决定,能变通做的只是暂时冻结采矿权证而不能作废。”程若坤说。

“任性”判决让国土部门难堪。根据规定,采矿证的申请、批准、注销和作废等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国土部门的权限。这就有了锡盟国土资源局坚持不予执行锡盟中院“无法执行的判决”。

法律人士认为,内蒙高法以函件的方式变更法律判决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变更受让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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