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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步森2019年1月26日、2月13日、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在*ST步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步森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本金合计1.85亿元,占*ST步森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5%;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涉及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作出终审判决(详见(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ST步森需就该1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3.1.9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ST步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茂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 深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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