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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采购人在退履约保证金时遇到了这么一个难题:中标企业注销了,不知道履约保证金应该退给谁、怎么退。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注销前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依法注销后,公司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继续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公司在清算程序中遗漏了合法债权,也就出现了上面的问题。
对于被注销前遗忘的投标保证金,没有人追索、采购人又想完成履约保证金的清退怎么办呢?
业界专家表示,可以通过查工商档案,档案中一般会有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承受人。采购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债权承受人。如果经查询,公司注销时已经确定了债权债务承受人,且该笔债权已登记在册,可以向债权承受人履行债务,消灭债权。
但也可能会出现公司注销时未确立债权承受人或者虽然确立了债权承受人但该笔债权并未登记的情况,那么应当向谁履行债务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按照类推适用的法理,在公司注销后发现的公司剩余财产,应当比照公司注销前的剩余财产进行处理,依法在股东间进行分配。
如果查不到债权人承受人或者也无法找到公司股东怎么办呢?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此条虽然未明确债权人注销的问题,但也是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无形履行的情况,可以考虑将履约保证金提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那么,提存应当走什么程序呢?
《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至于提存后的履约保证金归谁的问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确认归属——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